案例
小周到A公司應聘管理崗位,經面試,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。三天后,用人單位就把錄取通知書寄給了小周。
小周拿著錄取通知書去公司報到時,公司人事經理與她簽訂勞動合同時告訴她:“一個星期后開始工作,之所以現在簽合同,是想把人定下來”。小周對此表示同意,就在家等著。
第二天,小周在上網聊天時,一位同學告訴她有一個銀行正在招聘管理人員,建議她去試試。小周想反正閑著也是閑著,而且薪水要比A公司給的要高很多,就投了簡歷,并馬上接到了銀行的面試通知。去A公司上班的前一天進行了面試。上班一個星期后,小周就接到了銀行的錄用通知。經過再三考慮,小周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,并要求公司支付她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的工資。公司堅持雖然在上班之前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,但是從訂合同到上班之前這一星期沒有到公司勞動,也就沒有勞動關系,這一周不應該支付勞動報酬,僅能支付上班這一周的報酬。小周不同意,認為從訂立合同那時起雙方就已經存在勞動關系,因此堅持要求A公司支付兩周的勞動報酬,由此雙方產生了爭議。
評析
這是一個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,勞動關系從何時起成立的案例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第三款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,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!
本案中,小周雖然與用人單位在用工之前一個星期訂立了勞動合同,但是雙方勞動關系仍然是從用工之日算起,即小周正式上班那天起建立的,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建立的勞動關系。所以合同訂立后到上班前這一周小周沒有為企業(yè)提供勞動,就沒有勞動報酬。